關權利方轉讓其債權給受讓人時,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債權轉讓的前提條件:只有在受讓方無權向責任方追償時才會發(fā)生債權轉讓的問題,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如果受讓方本身就有權利向責任方追償,則無需再通過債權轉讓的途徑進行追償。然而在實踐中,盡管已有的法律關系充分表明受讓方自身就有權利向責任方追償,但是其仍然采取債權轉讓的方式向責任方追償,這事實上僅僅起到了事倍功半的效果,不利于其債權的最終實現。
二、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權利方與第三方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書》應當成為債權轉讓的前提和必要條件,這里的合法有效應當理解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之意;
三、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备鶕行⿲W者的觀點以及一些法院的司法判例,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必須為轉讓人(或者由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通知),受讓人單獨將債權轉讓的情況通知債務人的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會發(fā)生法律效力;
四、債權轉讓方向受讓人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我國法律并未規(guī)定權利轉讓通知所應采取的方式,那么一般來說,轉讓方就可以采取包括口頭以及書面(包括電話、傳真、郵件、快遞等)的方式通知債務人,但其如以口頭或者其他簡便方式通知債務人,需保證債務人已經確實接到該通知并對此予以了確認。此外,權利方與債權受讓人在轉讓權利時,亦應注意債權轉讓過程中相關證據的保存問題。
綜上,在海商海事糾紛案件中發(fā)生債權轉讓時,債權轉讓方與債權受讓方(特別是后者)需對以上幾個問題予以充分的注意。鑒于債權轉讓的發(fā)生效力與否直接關系著債權受讓方的切身利益以及案件最終的審理結果,建議有關的當事人對是否采取債權轉讓的方式追償以及采取債權轉讓方式追償時履行債權轉讓手續(xù)時采取非常謹慎的態(tài)度。在有必要的情況下,也可向律師咨詢相關的事宜并由律師介入相的程序,以保障其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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